关于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科普经费标准的有关规定
省科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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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地级以上市科协,各全国科普示范县创建单位:
根据中国科协《全国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标准》,结合我省实际,对《全国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标准》第11条中的经费要求作如下规定:科普专项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,并明显高于同等地区的平均水平。其中农业县[农业人口数量超过本区域总人口的60%的县(市、区)]人均科普经费达0.50元/年以上(按户籍人口计算),城区人均科普经费达0.8元/年以上(按常住人口计算),珠江三角洲的县(市、区)人均科普经费达1.0元/年以上。各创建单位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,逐年增加科普经费。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《关于加强我省科协工作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》(粤办发[1996]20号)精神,由县(市、区)科协掌握使用。全国科普日和科技活动周、省科技进步活动月等重大主题科普活动另有专项经费保障。
二○○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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